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江苏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却突然死亡,于是银行起诉该男子的父母、妻子、儿子等。并要求四被告在继承男方遗产的范围内先偿还银行贷款!但是四被告都声称男方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放弃了继承权,但是法院还是判给了赔偿!
2020年9月,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里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最初的贷款期限是一年,但李某无法在到期时偿还。他只偿还了4万多元本金,剩余的152171.32元没有偿还。
2021 2月,李某意外去世。当银行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让李某的第一位继承人的父母、妻子和儿子继承该男子的遗产,并帮助他偿还这笔钱。
在银行看来,继承遗产意味着继承债务。还债是自然的!李某虽然死了,但只要他有遗产,他就会先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四名被告被要求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的责任!
让银行感到疑惑的是,四名被告辩称李某死后从未留下任何遗产,只留下一笔债务,所以他们没有继承李某的遗产,所以他们自然不必为李某付款!这笔债务应该按照“死后还清债务”的原则处理!
然而,法院认为,尽管四名被告表示李某没有遗产,即使有遗产也会放弃遗产,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死后没有留下遗产。四名被告没有依法选举遗产管理人,也没有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朱先生居住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因此四名被告应当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法院决定四名被告偿还贷款本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律师费11944元。
这一惩罚引起了激烈的辩论。一些网民表示,李某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为什么他的家人要还钱?这是不公平的!
一些网民表示,李某一定留下了遗产。否则,为什么家族没有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
一些网民表示支持法院的决定!如果家人不必还钱,那些知道自己时间不多的人会从银行借钱,然后给家人留下一笔钱!
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通常,在民事诉讼中,索赔人应提供证据。银行要求朱先生的家人偿还这笔钱,以证明李某留下了遗产。然而,银行无法提供证据,法院采用了倒置原则!
法院的理由是,如果李某没有留下遗产,为什么李某的家人没有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只要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他们自然就不必还钱!
《民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处分继承前书面放弃;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死亡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作出书面声明。
因此,如果李某的家人拒绝接受判决,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放弃遗产,让村委会接管遗产管理员的角色!
那么,人们死亡,债务消失,这是真的吗?
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和态度是完全错误的。李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该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尽管李某的家人表示他们将放弃遗产,但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有义务保留遗产。他们仍然是李某遗产的管理人,应承担与债权人合作并协助债权人处理死者遗产以偿还债务的义务。
此外,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会这样判决!但这一判决仍有争议。如果李某真的没有留下任何钱,他仍然欠着钱,并要求家人还钱,你认为这合理吗?
2019年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2021年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但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同时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叶律说法】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钱的的人死亡了,欠的钱该由谁来还呢?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继承,但是这种放弃是有条件的,不能因为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主要指的是对配偶、父母、子女的扶养和照料义务、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放弃继承,就是对遗产权利和遗产义务的一并放弃。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是被继承人生前应当偿还而其死亡时尚未偿还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本应由其本人清偿,但因其死亡而无法实现,因此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某承担。因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