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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送还手机索要200报酬遭失主报警 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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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长沙,一女子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司机行驶20公里把手机送回,遂向女子索要200元车费。女子觉得司机要价有点太高了,打电话报警;后经调解协商,女子最终支付司机100元了事。

  问题是,的哥司机到底该不该向手机失主女子索要这200元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索要,并且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尽管“女子觉得司机要价有点太高了,于是打电话报警”,好在经调停,已经妥善地处理了此事!

  那么,的哥司机向该女子索要200元的主要依据到底是什么呢?依据笔者的理解,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应该是“司机行驶20公里把手机送回”,车损油耗得付吧;其二是司机为了归还手机,肯定耽误了做生意,必要的补偿可以有吧。所以,的哥司机向失主女子索要200元,真的挺合理!

  疫情时代,生活不易,大家更应该互相理解和支持,不能一味地指望别人去做“好人好事和见义勇为”,而自己却一点儿也不愿付出!

  “我让你给我送个手机,你就要我200块!我顶多给你个路费。”长沙,一女乘客手机落在出租车上,要的哥送回。见面后,女乘客却觉得的哥要200元感谢费是狮子大开口!

  近日,一位女乘客打车,在下车的时候不小心把手机落在了车上。等女乘客发现,司机师傅早已离开。女乘客连忙拨打了自己的手机,万幸的是手机没被别人拿走,司机师傅接到了电话。

  女乘客遂要求司机师傅把手机给她送回来,路费她出。

  司机师傅表示,手机他会送还,但他已经在20多公里之外,专门跑一趟耽误他做生意。要是女乘客着急的话,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手机送到后,女乘客觉得司机要价太高,认为司机给她送手机,只是相当于送了一位乘客而已,她支付几十元的车费就可以了。司机以手机要挟她200元好处费,完全是狮子大开口。

  而且,司机主动要求好处费的行为,也让她难以接受。

  双方争吵不休,女乘客害怕有其他意外,只好报警。

  1、不知道女乘客和司机师傅当时具体是怎么协商的,要是司机师傅当场表示可以送回手机,除了车费不要其他费用,等见到了施主又临时加价到200元,这就是司机师傅不讲诚信,趁人之危。

  然而,如果是司机师傅当时就表示要200元的感谢费,女乘客为了顺利拿回自己的手机而答应。等司机师傅耽误功夫专门送回手机,女乘客觉得反正手机跑不掉了,就不想掏那么多的钱,从而耍赖不给,这是女乘客出尔反尔,无理取闹。

  2、当然,不管是哪种情况,司机师傅是必须要把手机还给女乘客的。《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而且,在把手机还给女乘客或者交到相关部门之前,司机师傅还要妥善保管,不能出现损坏和灭失,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司机师傅拒不返还女乘客手机,那么他就涉嫌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取的利益。手机是女乘客的,她只是遗忘在了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有保管的义务,但手机并不属于他。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如果司机师傅拒不归还手机,就构成不当得利。

  到时候,只会让自己难堪。

  4、当然,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归还的责任与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拾得人必须无偿地把遗失物送还给失主。拾金不昧,无所求的归还失主,当然值得表扬!

  不过此举可以倡导,但并不能要求普通大众,都如此的无私奉献。毕竟,遗落财物,归根究底是遗失人的粗心大意,不应将责任强加于拾得人。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不管如何,司机师傅给送还手机,是可以要求女乘客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至于多少,双方可以协商。就此事而言,个人认为200元的感谢费,并不是多么离谱。

  另外,人情世故,我相信女乘客要是主动表示感谢,支付感谢费,司机师傅都不好意思要太多。

  对此,大家觉得呢?

  最终,女乘客给了司机师傅100元,拿回了自己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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